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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1-05 15:46: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文号:法释〔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12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12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法释〔202415

2024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12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7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7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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