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
|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3-05-06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