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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8 18:00:0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4-0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7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2024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202471日起我国将对塞尔维亚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

经中国、塞尔维亚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247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为履行《协定》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7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协定》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的生效实施,将进一步激发中塞双边贸易投资合作潜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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