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4 20:05:24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10-09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苏ICP备20032726号-1